浙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网络货运)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网络货运)(仅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无需申请)。
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包括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
四、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投入4.5吨以上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①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②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③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取得营业执照(申请证照联办的除外)。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网络货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
2.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险赔付制度;
4.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5.具有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八、禁止性要求
1.处于省、市级重点安全监管期内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内的企业,不能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
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联合惩戒失信名单的业户,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九、申请材料
窗口受理时,以下材料均仅需一份,证照类材料需出具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收取复印件,其他材料均需原件。
(一)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一般程序,8个工作日)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复印件(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已购置车辆清单(含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及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需4.5吨以上货运车辆);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个体业户可适用安全营运承诺书)。
(二)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经营范围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复印件(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只需通过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查验);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险赔付制度;
7.企业服务承诺书(含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服务评价制度,见附录4);
8.格式合同文本(符合合同法规定,含交易规则、服务协议);
9.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接入和功能验证凭证(含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企业网络平台与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接入结果,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和数据调取功能验证结果。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只需通过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查验)。
(三)取消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即办)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3.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注:如取消后企业无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如保留有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交回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涉及到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原件,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一般程序,4个工作日)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复印件(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5.已聘用驾驶人员清单(含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资格信息栏目);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货物安全查验制度、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提取使用制度(若许可时已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未发生改变,可在企业承诺后不提交制度文本)。
注:如该经营者有多个经营范围的,需要一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并审核。
(五)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办)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3.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注:补发包括遗失和污损情况,属污损的,需交回原件。
(六)变更业户基本信息(即办)
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等基本信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表》(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委托书上需有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注: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需同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还原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公地址。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查/核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四)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具体时限见申报材料。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各地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地主管部门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各地主管部门办公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各地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提供二维码查询服务。